船舶摩斯電碼訊號是一種船對船通訊方式,它利用閃爍的白光來發送摩斯電碼的點和劃。 SOLAS公約第五章規定,總噸位150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必須配備日光號誌燈,其發光強度為60,000坎德拉,日間可視距離為2海浬。
值班人員能否在不查看代碼卡的情況下使用信號燈發出求救信號?採購人員能否在採購申請單上區分號誌燈和探照燈?
這兩個問題比表面看起來更重要。在現代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框架下,莫爾斯電報不再是主要的海上遇險和安全通訊方式。然而,使用燈光發出莫爾斯電碼訊號仍然是強制性要求,而且符合此要求的設備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如果購買了錯誤的燈具,港口國監督(PSC)檢查員會將其記錄為缺陷。
海上摩斯電碼訊號的工作原理:時間、速度和資訊結構
根據美國國家地理空間情報局(NGA)發布的《國際訊號規則》(第102號出版品)的規定,閃光訊號的標準速率為每分鐘40個字母。一個點代表一個時間單位,一個短劃線代表三個時間單位,兩個單字之間的間隔為七個時間單位。
此代碼的含義取決於持續時間而非頻率,因此發送時必須精確把握時間;否則,訊息可能會被誤讀。上述比例均為精確值。第 102 號出版物還提供了一個實用建議:發送者可以略微縮短點相對於短劃的長度,使這兩個元素更容易在視覺上區分。
| 元件 | 租期 |
|---|---|
| 點 | 1片 |
| 短跑 | 3單位 |
| 一個字母的各個元素之間的空格 | 1片 |
| 字母之間的空格 | 3單位 |
| 單字或詞組之間的空格 | 7單位 |
| 標準訊號速率 | 每分鐘 40 個字母 |
光訊號由四個部分組成,而不是自由文字。
- 第一部分是呼叫,可以是通用呼叫,也可以是被呼叫電台的識別訊號。
- 第二部分是身分標識,以「DE」開頭,後面跟著發送方的呼號。第三部分是正文,其中代碼組以“YU”為前綴。
- 最後,通訊以結束訊號「AR」結束,對方以「R」回覆。
程式訊號用於保持通訊有序,雙方無需使用同一種語言。 「AA AA AA」用於呼叫未知電台。 「TTTT」用於應答該呼叫。單一「T」表示每個單字都已收到,「EEEEEE」表示取消傳送錯誤的群組,「RPT」表示請求重傳。
單字母訊號用於傳遞最重要的訊息。
- 「U」表示「你正面臨危險」。.
- “V”表示“我需要幫助”。.
- 「K」的意思是「我希望與你交流」。.
船長應注意,第 102 號出版物中標有星號的字母只有在符合防撞規則的情況下才能用作聲音信號。
這項限制也表明,視覺溝通仍然是駕駛台上使用的溝通方式之一。即使兩艘船沒有共同語言且無法使用甚高頻無線電,仍可透過雙方持有的代碼手冊交換位置、意圖和遇險狀態。下一步是選擇與此通訊方式相符的硬件,我們的船用信號燈產品線根據安裝類型提供了多種選擇。
SOLAS日光號誌燈需求:Aldis燈必須具備的功能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第19.2.2.2條規定,所有從事國際航行的總噸位150噸及以上的船舶均須配備日光信號燈。國際海事組織(IMO)MSC.95(72)號決議將驗收標準設定為60,000坎德拉。在大氣透過率為0.8的情況下,日間可見距離為2海浬。
該規定還包含一項容易被忽略的條件:燈具不得完全依賴船舶的主電源或緊急電源。具體而言,它必須配備便攜式電池。 ISO 25861:2007 包含了 MSC.95(72) 的內容,並在 ISO 2023 系統性回顧中被確認為仍然有效。該標準將電池總重量限制在 7.5 公斤以內,並要求工作時間不少於 2 小時。
| 參數 | MSC.95(72)/ISO 25861 的要求 |
|---|---|
| 發光強度 | 亮度為 60,000 cd,在 0.8 透射率下可視深度為 2 nm。 |
| 軸向強度 | 至少達到最大值的 90%。 |
| 半峰發散 | 不超過9度 |
| 第十峰發散 | 不超過14度 |
| 開機加關機時間 | 不超過 500 毫秒 |
| 防護等級 | 最低防護等級 IP 56,符合 IEC 60529 標準 |
| 便攜式電池重量 | 不超過7.5公斤 |
| 電池續航力 | 不少於2小時 |
| 排放部門 | 通告 |
光束幾何形狀的要求比大多數通用照明燈具更為嚴格。軸向發光強度必須達到最大值的至少90%,且強度分佈必須從中心峰值均勻遞減。半峰值發散角必須在9度以內,十分之一峰值發散角必須在14度以內。
顏色也明確定義。白色號誌燈必須落在CIE色度圖的六個角點範圍內,這排除了某些LED改良型所產生的冷藍白色光。電磁相容性符合IMO A.694(17)和A.813(19)號決議以及IEC 60945標準。
針對船上環境,燈具設計有多項結構需求。燈具的設計應盡量減少對磁羅盤的干擾,並符合適用的羅盤安全標準和船舶設備要求。應避免使用螺口燈座,光源必須能夠在黑暗中更換,且燈殼必須能夠防止內部結露。
這款號誌燈必須便於海員操作,而不僅僅是技術人員。 MSC.95(72) 要求佩戴厚重工作手套的人員也能操作該信號燈,且總開關時間(開和關)不得超過 500 毫秒,以確保每分鐘 40 個字母的閃爍頻率清晰準確。如需了解符合這些要求的產品,請參閱我們 TG3 日光號誌燈的技術規格。
號誌燈、操縱燈還是探照燈?三種燈,三種規則
這三種設備各自獨立,法律依據也各不相同。日光號誌燈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第19條的規定。操縱燈符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第34條(b)款的規定,該款要求使用全方位白光,最小可視距離為5海浬。探照燈符合第36條的規定。
| 項目 | 日光號誌燈 | 操控燈光 | 探照燈 |
|---|---|---|---|
| 法律基礎 | SOLAS V/19.2.2.2 | COLREG規則34(b)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36條 |
| 目的 | 用摩斯電碼傳訊息 | 發出正在進行的機動信號 | 吸引註意力,點燃危險 |
| 輸出 | 60,000 cd 聚焦光束 | 全白,最小5奈米 | 定向光束,無固定形狀 |
| 使用的程式碼 | 完整的莫爾斯電碼和ICS組 | 僅閃光一、二或三次 | 無 |
| 權力規則 | 不僅僅是船舶供應 | 船舶補給,符合附件一要求 | 船舶補給 |
第 34(b) 條的燈號訊號不是摩斯電碼,這往往是造成混淆的原因。
- 一次閃光錶示「我正在向右舷改變航向」。
- 兩次閃光錶示「我正在向左舷改變航向」。
- 三次閃爍表示「我正在執行倒車推進操作」。
每次閃光持續約 1 秒,閃光間隔約 1 秒,連續兩次閃光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0 秒。
第36條涵蓋了第三項功能。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33篇第83.36條,船舶可將探照燈光束指向危險方向以引起注意,但前提是該光束不得被誤認為是任何助航標誌。該條也提醒航海人員避免使用高強度間歇性或旋轉燈光,例如頻閃燈。
航海學會指出,第34(b)訊號在日光下效果不佳,容易被誤讀為吸引註意的訊號,尤其是在向右舷改變航向時。無論這種批評是否合理,它都清楚地說明了採購的關鍵所在:三套規則,三種類型的燈光,而且它們不能互換。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船用探照燈系列與信號設備分開列出的原因。
莫爾斯號誌燈的規格製定與檢驗:關鍵參數
港口國監督管理機構將號誌燈視為航行安全的獨立缺陷。巴黎備忘錄預測,在其管轄範圍內,2025年的滯留率為4.18%,高於2024年的4.03%。因此,在交付前按照ISO標準進行驗收測試是值得的。
2024年發表於《海事科學學報》的一項研究列出了航行安全方面的缺陷代碼,其中“信號燈”與“航行燈”、“形狀”和“聲響信號”分開記錄。這意味著港口國監督檢查員可以專門針對這種燈發出缺陷通知。能夠閃爍的燈並不一定符合規定。
以下五項檢查可以區分合格的燈具和高功率手電筒:
- 檢查燈具的型號認證和測試文件是否符合適用的 IMO 性能標準和相關的船舶設備標準,例如 MSC.95(72) 和 ISO 25861。
- 測得的軸向發光強度為 60,000 cd,並附有光度測試報告。
- 便攜式電池:重量不超過 7.5 公斤,經測試續航時間為 2 小時,燈體或電池外殼上裝有充電指示器。
- 防護等級至少達到 IP56,所有組件均為非磁性,瞄準機構固定並與光軸平行。
- 操作員在傳輸過程中可以看到的可見工作狀態指示器。
培訓義務與硬體需求同等重要。 《海員訓練、發證及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表A-II/1要求值班人員能夠使用莫爾斯電碼發送和接收SOS遇險訊號,並能使用《國際號誌規則》中的單字母訊號。駕駛台兩側的燈具是評估設備的一部分,並非僅作裝飾用途。
備件在訂購階段也需要重點考慮。由於光源必須在黑暗中也能更換,且不建議使用螺口燈座,因此替換模組通常是專用組件,而非標準現貨。將這些組件與燈具一起購買可以避免航行途中出現短缺。 TG3 -A 便攜式船用信號探照燈的數據手冊列出了相關組件。
常見問題
是的,但使用的是可見光訊號而非無線電訊號。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已取代莫爾斯電報,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第19.2.2.2條仍要求總噸位150噸及以上的船舶在國際航行中配備日光信號燈。各國海軍也保留了這項能力,美國海軍也試驗將按鍵文字轉換為閃光訊號的裝置。
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第19.2.2.2條規定,總噸位150噸及以上的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必須配備一盞應急燈。此燈不得完全依賴船舶電源供電。各國法規可以擴大其適用範圍。加拿大2020年《航行安全條例》對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適用相同的噸位門檻。
SOS訊號由三短閃、三長閃和三短閃組成:…… — …… 以每分鐘40個字母的標準速率,一個點持續約五分之一秒,一條橫線持續約一個點的三倍。 STCW公約表A-II/1將發送和接收此訊號列為值班人員的評估能力之一。
國際訊號規則規定的標準速率為每分鐘40個字母。這比語音或數據慢得多,因此訊號內容保持簡短,並採用單字母和雙字母代碼組。對於接收到的每個單字,接收站首先回覆一個「T」閃爍訊號,然後發送站繼續發送。
部分符合。 STCW公約表A-II/1規定,SOS訊號必須以莫爾斯電碼發送和接收,單字母訊號必須以視覺方式使用。該公約並未要求具備完整的文字操作能力。包括美國在內的船旗國主管機關認可專門的閃光燈課程(通常約8小時),並將其作為具備此能力的證明。
結語
對於總噸位150噸及以上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配備日光號誌燈仍是SOLAS公約的現行要求。 SOLAS公約第五章第19條規定了哪些船舶必須配備日光號誌燈。 MSC.95(72)和ISO 25861規定了該燈必須滿足的性能要求。 COLREG公約第34條和第36條適用於另外兩種常被採購者混淆的燈具。當規格書中包含60,000坎德拉、7.5公斤電池容量限制和IP56防護等級時,檢驗流程將更加簡便,且不會產生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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