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船燈的種類及使用規則

鳥瞰石油和天然氣運輸船

船舶在夜間或能見度較差的情況下(如霧、雨、雪)航行時,必須顯示以下航行燈:

桅燈

1. 桅頂燈

桅燈是安裝在船舶桅杆上的白色航行燈。它們對於船舶的能見度至關重要,也是《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所要求的。

數量:

長度≥50公尺的船舶:兩盞桅燈(一盞在前,一盞在後,前燈位置較低)。

長度 < 50 公尺的船隻:一盞桅燈。

能見度:

燈光必須在 225° 弧度內可見 - 從船頭方向看向左舷 112.5°,向右舷 112.5°。

信號燈

2. 側燈

舷燈用於幫助其他船隻識別本船航向。舷燈分別安裝在船舷兩側,紅色表示左舷,綠色表示右舷。

詳情:

  • 左舷:紅燈可見範圍為 112.5° 弧度,從正前方延伸至左舷後方 22.5°。
  • 從正前方,透過右舷橫樑後方 22.5° 處可以看到右舷綠燈,跨度為 112.5°。

這些側燈可幫助其他船隻識別您的船隻方向,避免碰撞。

照明

3. 船尾燈

尾燈是位於船尾的白色導航燈,可讓尾隨或交叉的船隻發現您船隻的位置。

 該燈照亮了船尾 135° 的弧線,從船尾延伸到左舷和右舷中心線外 67.5° 的點。

甲板燈

4. 甲板燈 (可選)

甲板燈用於操作目的,為船員活動和安全提供甲板照明,但不得乾擾所需的航行燈。

詳細資訊:甲板燈是可選的,通常強度較低,以確保不會遮擋導航燈。

特殊情況下的額外照明

1. 錨燈

當船舶停泊時,必須顯示全白燈,以表示其未在航行。

詳情:

船隻 ≥ 50 公尺:可能需要在船尾安裝額外的錨燈。

錨燈必須從各個方向(360°)都可見,以指示船隻已錨定。

2. 受到限制時 機動性(例如對接、故障)

操縱能力受限的船隻必須安裝兩盞垂直排列的紅色環照燈,360° 可見。

3. 客船 (載客量 > 12 人 – 部分司法管轄區)

客船可能需要顯示額外的紅色環照燈,以指示其載客狀態。

航行船燈示意圖

日間形狀(白天的視覺訊號)

1. 錨定時

船頭必須升起一個直徑≥0.6公尺的黑色球,以表示船已拋錨。

2. 機動受限時

對於操縱能力受限的船隻(例如疏浚作業、故障),必須顯示特定的形狀排列:球形-菱形-球形(垂直排列)。

能見度受限情況(霧、雨、雪)規則

在能見度受限的情況下,所有航行燈必須亮起,就像在夜間一樣。

聲音訊號:機動船必須每隔≤4 分鐘鳴放一次長笛(6-2 秒),以警告其他船隻。

小型船隻(長度小於12公尺)的簡化規則

對於船長12公尺以下的小型船舶,要求簡化:

航行時:船舶顯示紅色/綠色舷燈和白色尾燈。

拋錨時:船隻僅顯示一盞白色環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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