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間或能見度受限時(日落至日出或能見度較差的情況)航行燈
船舶在夜間或能見度較差的情況下(如霧、雨、雪)航行時,必須顯示以下航行燈:
1. 桅燈
桅燈是安裝在船舶桅杆上的白色航行燈。它們對於船舶的能見度至關重要,也是《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所要求的。
數量:
長度≥50公尺的船舶:兩盞桅燈(一盞在前,一盞在後,前燈位置較低)。
長度 < 50 公尺的船隻:一盞桅燈。
能見度:
燈光必須在 225° 弧度內可見 - 從船頭方向看向左舷 112.5°,向右舷 112.5°。
2. 側光
舷燈用於幫助其他船隻識別您的船隻航向。舷燈安裝在左舷(紅色)和右舷(綠色)。
詳情:
左舷:紅燈可見範圍為 112.5° 弧度,從正前方延伸至左舷後方 22.5°。
右舷:綠燈可見範圍為 112.5° 弧度,從正前方延伸至右舷橫樑後方 22.5°。
這些側燈可幫助其他船隻識別您的船隻方向,避免碰撞。
3. 船尾燈
尾燈是位於船尾的白色導航燈,可讓尾隨或交叉的船隻發現您船隻的位置。
能見度:
此燈的可見範圍為 135° 弧度,涵蓋從正後方到兩側 67.5° 的區域。
4. 甲板燈(可選)
甲板燈用於操作目的,為船員活動和安全提供甲板照明,但不得乾擾所需的航行燈。
詳情:
甲板燈是可選的,通常強度較低,以確保不會遮擋導航燈。
II. 特殊情況下的附加燈光
5. 錨燈
當船舶停泊時,必須顯示全白燈,以表示其未在航行。
詳情:
船隻 ≥ 50 公尺:可能需要在船尾安裝額外的錨燈。
錨燈必須 360° 可見,以指示船舶的靜止狀態。
機動受限時(例如,停靠、發生故障)
操縱能力受限的船隻必須安裝兩盞垂直排列的紅色環照燈,360° 可見。
客船(載客量 > 12 人 - 部分司法管轄區)
客船可能需要顯示額外的紅色環照燈,以指示其載客狀態。
白天(白天視覺訊號)
錨定時
船頭必須升起一個直徑≥0.6公尺的黑色球,以表示船已拋錨。
當機動受限時
對於操縱能力受限的船隻(例如疏浚作業、故障),必須顯示特定的形狀排列:
球-鑽石-球(垂直排列)。
能見度受限情況(霧、雨、雪)規則
在能見度受限的情況下,所有航行燈必須亮起,就像在夜間一樣。
聲音訊號:
機動船必須每隔≤2分鐘發出一次長鳴(4-6秒),以警告其他船隻。
小型船隻(長度小於12公尺)的簡化規則
對於船長12公尺以下的小型船舶,要求簡化:
航行中:
組合雙色舷燈(左舷為紅色/右舷為綠色)和一盞白色尾燈就足夠了。
錨定時:
只需一個白色環照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