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船燈的種類及使用規則

桅燈

一、夜間或能見度受限時(日落至日出或能見度較差的情況)航行燈

船舶在夜間或能見度較差的情況下(如霧、雨、雪)航行時,必須顯示以下航行燈:

1. 桅燈

桅燈是安裝在船舶桅杆上的白色航行燈。它們對於船舶的能見度至關重要,也是《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所要求的。

數量:

長度≥50公尺的船舶:兩盞桅燈(一盞在前,一盞在後,前燈位置較低)。

長度 < 50 公尺的船隻:一盞桅燈。

能見度:

燈光必須在 225° 弧度內可見 - 從船頭方向看向左舷 112.5°,向右舷 112.5°。

2. 側光

舷燈用於幫助其他船隻識別您的船隻航向。舷燈安裝在左舷(紅色)和右舷(綠色)。

詳情:

左舷:紅燈可見範圍為 112.5° 弧度,從正前方延伸至左舷後方 22.5°。

右舷:綠燈可見範圍為 112.5° 弧度,從正前方延伸至右舷橫樑後方 22.5°。

這些側燈可幫助其他船隻識別您的船隻方向,避免碰撞。

3. 船尾燈

尾燈是位於船尾的白色導航燈,可讓尾隨或交叉的船隻發現您船隻的位置。

能見度:

此燈的可見範圍為 135° 弧度,涵蓋從正後方到兩側 67.5° 的區域。

4. 甲板燈(可選)

甲板燈用於操作目的,為船員活動和安全提供甲板照明,但不得乾擾所需的航行燈。

詳情:

甲板燈是可選的,通常強度較低,以確保不會遮擋導航燈。

II. 特殊情況下的附加燈光

5. 錨燈

當船舶停泊時,必須顯示全白燈,以表示其未在航行。

詳情:

船隻 ≥ 50 公尺:可能需要在船尾安裝額外的錨燈。

錨燈必須 360° 可見,以指示船舶的靜止狀態。

機動受限時(例如,停靠、發生故障)

操縱能力受限的船隻必須安裝兩盞垂直排列的紅色環照燈,360° 可見。

客船(載客量 > 12 人 - 部分司法管轄區)

客船可能需要顯示額外的紅色環照燈,以指示其載客狀態。

白天(白天視覺訊號)

錨定時

船頭必須升起一個直徑≥0.6公尺的黑色球,以表示船已拋錨。

當機動受限時

對於操縱能力受限的船隻(例如疏浚作業、故障),必須顯示特定的形狀排列:

球-鑽石-球(垂直排列)。

能見度受限情況(霧、雨、雪)規則

在能見度受限的情況下,所有航行燈必須亮起,就像在夜間一樣。

聲音訊號:

機動船必須每隔≤2分鐘發出一次長鳴(4-6秒),以警告其他船隻。

小型船隻(長度小於12公尺)的簡化規則

對於船長12公尺以下的小型船舶,要求簡化:

航行中:

組合雙色舷燈(左舷為紅色/右舷為綠色)和一盞白色尾燈就足夠了。

錨定時:

只需一個白色環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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