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或能见度受限情况下的导航灯(日落至日出或能见度较差的情况)
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如雾、雨、雪)航行时,必须显示以下航行灯:

1.桅顶灯
桅灯是安装在船舶桅杆上的白色航行灯。它们对于船舶的能见度至关重要,也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所要求的。
数量:
长度≥50米的船舶:两盏桅灯(一盏在前,一盏在后,前灯位置较低)。
长度 < 50 米的船只:一盏桅灯。
知名度:
灯光必须在 225° 弧度内可见 - 从船头方向看向左舷 112.5°,向右舷 112.5°。

2.侧灯
舷灯用于帮助其他船只识别本船航向。舷灯分别安装在船舷两侧,红色表示左舷,绿色表示右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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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舷:红灯可见范围为 112.5° 弧度,从正前方延伸至左舷后方 22.5°。
- 从正前方,通过右舷横梁后方 22.5° 处可以看到右舷绿灯,跨度为 112.5°。
这些侧灯可帮助其他船只识别您的船只方向,避免碰撞。

3.船尾灯
尾灯是位于船尾的白色导航灯,可让尾随或交叉的船只发现您船只的位置。
该灯照亮了船尾 135° 的弧线,从船尾延伸到左舷和右舷中心线外 67.5° 的点。

4.甲板灯(可选)
甲板灯用于操作目的,为船员活动和安全提供甲板照明,但不得干扰所需的航行灯。
详细信息:甲板灯是可选的,通常强度较低,以确保不会遮挡导航灯。
特殊情况下的附加照明
1.锚灯
当船舶停泊时,必须显示全白灯,以表明其未在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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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 ≥ 50 米:可能需要在船尾安装额外的锚灯。
锚灯必须从各个方向(360°)都可见,以指示船只已锚定。
2.当机动受限时(例如,靠泊、故障)
操纵能力受限的船只必须安装两盏垂直排列的红色环照灯,360° 可见。
3.客船(载客量超过 12 人 - 部分司法管辖区)
客船可能需要显示额外的红色环照灯,以指示其载客状态。

日间形状(白天的视觉信号)
1. 锚定时
必须在船头升起一个直径≥0.6米的黑色球,以表示船已抛锚。
2. 机动受限时
对于操纵能力受限的船只(例如疏浚作业、故障),必须显示特定的形状排列:球形-菱形-球形(垂直排列)。
能见度受限情况(雾、雨、雪)规则
在能见度受限的情况下,所有航行灯必须亮起,就像在夜间一样。
声响信号:动力船必须每隔 2 分钟发出一次持续的鸣笛声(4-6 秒),以警告其他船只。
小型船只(长度小于12米)的简化规则
对于船长12米以下的小型船舶,要求简化:
航行时:船舶显示红/绿色舷灯和白色尾灯。
抛锚时:船只仅显示一盏白色环照灯。
